关于全面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类别:价格收费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人数:0


诸城市物价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财政局

诸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全面取消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

调整公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潍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5〕132号)和潍坊市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改物价〔2016〕5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全面取消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调整公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取消市级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诸城市人民医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作为医改试点医院已于2014年取消药品加成。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市口腔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以2016年药品购进价总额和国家规定药品进销差价率(15%)为基础计算确定。其中,精神卫生中心药品购进价总额680.45万元,减收102.07万元,通过提高住院诊疗和护理服务价格补偿81.65万元,其余20.41万元由政府补偿及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口腔医院药品购进价总额4.02万元,减收0.60万元,通过提高手术费价格补偿0.48万元,其余0.12万元由政府补偿及通过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

二、市级公立医院在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的基础上,执行重新调整汇总后的诸城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见附件1)。三、二、一级公立医院按此价格的100%、90%和80%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80%执行,按此执行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但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服务项目,可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三、规范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取消我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非普通病房,严格执行病房配备条件相关规定,二人间病房设施配备达不到相应规定条件的,执行三人及以上多人间病房床位价格。规范后的病房床位价格见附件1。此价格为最高价格,可适当下浮。病房床位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算,出院当日不收费。

四、市级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有效期5年,从2017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0日。诸价字〔2012〕42号、诸价字〔2013〕11号、诸价字〔2016〕10号文件同时废止。


诸价字[2017]17号 医疗服务价格

 

 

诸城市物价局         诸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诸城市财政局

 

诸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诸城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