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磺胺二甲嘧啶制剂药品的销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类别:药学信息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人数:0


国家药监局关于注销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2020年 第30号)

2020年03月17日 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进行了上市后评价,评价认为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含磺胺二甲嘧啶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