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医院
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医院的合法权益,使受赠财物合理、合规发挥应有的作用,依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设立接受社会捐赠工作专门小组,由财务科、监察科、审计科、资产管理科、社会工作办公室、药剂科、器械科等相关部门组成,设立捐赠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由工会牵头,代表医院接受捐赠物资,并做好相关财、物的接收、登记、入库、分发或使用。禁止任何职能部门、科室、医生团队或医生个人接受社会捐赠。
二、明确受赠范围和不得接受的捐赠范围
(一)受赠范围:
1、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2、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3、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
4、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
5、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
6、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7、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受赠的物资不得用于以上范围之外的用途使用。
(二)不得接受的捐赠范围: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3、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4、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5、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6、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7、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8、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9、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受赠预评估
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捐赠工作办公室在接受捐赠前召集相关人员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预评估的内容包括:
(一)捐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捐赠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的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四)捐赠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财产的院内使用部门。
(七)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
(八)来源渠道合法合规。
(九)医疗器械受赠时,应重点了解、审查、评估该医疗器械是否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检验不合格以及过期、失效、淘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离失效日期应当在6个月以上等;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应保证储运条件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在捐赠预评估后,出具书面评估意见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向捐赠人解释说明不予接受的理由。
在情况紧急无法进行审查时,由捐赠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其所捐赠的物资来源渠道合法合规,质量符合标准。
四、捐赠协议
接受捐赠时,捐赠工作办公室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并加盖医院公章。如捐赠方确实不愿签订协议或不方便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捐赠工作办公室须在《捐赠物品接受证明》中写明相关情况。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医院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五、捐赠管理使用
(一)捐赠物资的管理
对于货币性捐赠,由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对于非货币性捐赠,由捐赠工作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办公室、使用部门等,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
接受货币捐赠的,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受益人产生办法、信息公开反馈程序等。接受非货币捐赠的,按照公益非营利目的和范围使用,不可用于营利性活动。捐赠协议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三)受赠信息公开
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号、医院官方网站或本市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受赠信息。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2、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3、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4、受赠财产情况。
5、受赠财产使用情况。
6、受赠项目审计报告。
7、受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
8、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捐赠接受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