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护理保险政策解读

类别:院务公开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人数:0


1、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含退休、退职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2、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渠道有哪些?

答: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福彩公益金、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


3、2018年4月1日以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如何规定的?

答:(1)统筹基金划转标准: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列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2)个人缴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按养老金)的0.1%缴纳。为方便缴纳减少跑腿次数,每月直接从医疗个人账户划拨至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3)福彩公益金划拨和财政补助。

4)未按规定缴纳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4、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分为哪几种方式?

答: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机构护理及医疗专护。


5、居家护理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申请居家护理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

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4)患有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6、机构护理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或护理院的人员。申请机构护理待遇条件同居家护理。


7、医疗专护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情况的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在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

2)因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省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5)其他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医疗专护条件的。


8、申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有别的要求吗?

答: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除符合规定条件外,需因疾病、伤残等原因常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


9、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接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或医疗专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10、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比例及结算标准是多少?

答: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实行床日包干的结算办法。接受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下同)分别为50元、6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


11、参保人员如何申请办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答:参保人员在申请办理长期医疗护理时,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相关病历材料,按照就近原则,向居住地附近的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