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门诊及住院报销比例

类别:医保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人数:0



1、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 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 元。每年12月份持本人身份 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或改签。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慢性 病,按规定查体审核确认后,在自己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 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按照病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 起付标准执行,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 付标准为200元、600元、9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60%; 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


3、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缴费档次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 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下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 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900元。

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二 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5%、70%;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 潍坊市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先自付10%,剩余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报 销55% ;参保人员经转诊到潍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55%,参保人员未 经转诊直接到潍坊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38.5%的比例报销。

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潍坊市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二、三级医 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的90%、80%、65%;经二级医疗机构转诊到 潍坊市以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先自付10%,剩余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65% 。

未办理转诊到潍坊市以 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40%,剩余再按三级医院待遇标准执行,出院 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4、生育待遇: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560元)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 发生额结算。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5、长期居住外地参保人员待遇:在市外居住1年以上的参保人 员,凭临时居住证等有效证明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异地备案人 员就医选择已实现异地住院联网结算入院的出院时即时联网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 算的,出院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6、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为15万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 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进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40万元,年度最高支付55万元。